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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管办字〔2018〕33号
关于印发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1月9日
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 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 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 易中心”)开展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社会中 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交易中 心相关程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 制度。
第四条代理机构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 注册制、考试和诚信评价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 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 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 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 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 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注册选取
第七条 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 均可以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完成后可以获得进场交易的 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八条 代理机构注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 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 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九) 承诺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 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外地代理机构设立驻 东营或广饶分支机构,且设置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完成后,广饶项目组从事代理业务的 人员应当参加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举办的考试,考 试合格【成绩为70分(及)以上,满分为100分】的将获得《广 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交易员证》(以下简称“交易员 证”)o代理机构中未取得交易员证的人员,不得在广饶县交易平 台开展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以下 简称“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入交 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招标采购单位参照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 ) 1980号)文件规定至少下浮30%后确定具体数额(最高 不得超过15万元),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 用评价结果,通过自行委托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所有合格的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确定代理机构。
自行委托是指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并直接确定代理机构。
随机抽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行业监管部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对随机抽取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 的,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 收取方式及数额、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 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四条 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项目需求、编制交易文件、 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交易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自觉遵守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由持有交易员证的 广饶项目组专职从业人员完成。组织开评标活动时,专职从业人 员需要佩戴交易员证。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 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中 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或交易计划取消退场之日起30日内, 应当将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提交交易中心项目负责 人。如有质疑或投诉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确定代理机构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招标采购 单位与代理机构无法就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代理机构因故放 弃代理资格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方式重新组织, 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章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部“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 构业务能力''的精神,我县原则上不再组织也不再委托其他机构组 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一培训(有特定培训任务的情况除 外)。社会代理机构既可选择参加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 也可选择参加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培 训。
第二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份 组织一次对全县代理机构的现场集中考试,考试结果作为代理机 构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条 各代理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职人员参加 集中考试,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省现 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 对于未参加现场考试或考试合格【成绩为70分(及)以上,满分 为100分】人数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当年均列为“不合格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对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其代理资格,不得在我县 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于每 年6月份对上年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代 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有5名通过考试的,恢复其代理资格。取得 交易员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如到其它代理机构从业,须重新参加现 场考试并且考试合格。
第四章 诚信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以 下统称“诚信评价主体”)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依据《广饶 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对招标采购项目中代 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诚信评价采用“一标一评价”方式, 对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活动的服务水平、办事效率、遵章守纪等方 面进行量化评价。
1、辅助评审委员会查询验证供应商信用、业绩或计算分数等 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每个项目扣10分;
2、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 分;
3、 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 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10分;
4、 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拒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询问、质疑, 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的,或者处理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每次扣10分;
5、 不按时向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每个项目扣10分;
6、 经认定,交易文件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 排斥性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每次扣10分;未充分 了解招标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 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开 评标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0分;
7、 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开展工作受到招标采购单位投诉并查 实的,每次扣10分;
8、 未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发布交易信息的,每次扣10分;
9、 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 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每次扣10分;
10、 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或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力导
致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混乱,每个项目扣5分;
11、 未取得交易员证的工作人员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代 理业务,或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专职从业人员未佩戴《交易员证》 的,或专职从业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为5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为3名,单一来源、询价为2 名),或现场工作人员出现冒名顶替情况的,每人次扣5分;
12、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事项或未履行签 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5分;
13、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招标采购单位等手机的,每人次扣2分;
14、 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其它有关规定的,每次扣3分。
第二十三条 诚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 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期间扣分不清零,次年起扣分清零并恢复基础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 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填写《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诚信评价记录表》,签字确认后由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输入代理 公司得分系统,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 公示,公示期5日。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可以在得分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 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如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 公示期内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诉,由 相应诚信评价主体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 诉人。复查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查后的结果予以 公示。
第二十七条 评价周期内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暂停3个月 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问题查实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
1、 招标采购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核准擅自发出或发出 的招标采购文件与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核准的文件不一致或擅自变 更资格预审办法、评审办法的;
2、 泄露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
3、 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 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 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4、 因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等原因导致开评标难以继续进行或重 新招标采购的;
5、 违反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收取费用的;
6、 辅助评审委员会查询验证供应商信用、业绩或计算分数等
工作中出现失误,后果严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7、一年内被招标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证问 题属实责任在代理机构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问题查实之日起,不得 在我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
1、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交易活动相关记录材料的;
3、 因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 违反规定程序或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
第三十条 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不 得获取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具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禁 止进入之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 (以受理登记的时间为依据),应当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完 毕。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 应当及时组织业务学习,积极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规定期限结束 后向交易中心提交学习情况说明和开展业务承诺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县财政局、交易 中心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推广实施的,每有一项加2 分。代理机构完成具体招标采购项目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个 项目加1分。加分情况同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 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可以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合 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凡代理机构不符合行业监 管部门相关要求的,不得在交易中心平台开展代理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如有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应当按照行 业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更新,并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维护。 代理机构如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开展 代理活动(未完成的项目取消其代理资格),并由招标采购单位 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注销交易平台 的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不再参加获取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 理资格的活动。注销后如需再行开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完成 信息更新和维护,并能够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无条 件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诚信评价主体工作人员在诚信评价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财政局负 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附件
广饶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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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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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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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诚信评价内容 |
扣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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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辅助评审委员会查询验证供应商信用、业绩或计算分数等工作中 出现失误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每个项目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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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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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 止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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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拒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询问、质疑,或在 投诉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的,或者处理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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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按时向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每个项目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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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认定,交易文件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性 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每次扣10分;未充分了解招 标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 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开评标造 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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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开展工作受到招标采购单位投诉并查实的, 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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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发布交易信息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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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 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 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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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或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力导致开标评 标现场秩序混乱,每个项目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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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取得交易员证的工作人员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或在 开标评标过程中,专职从业人员未佩戴《交易员证》的,或专职从业 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5名,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磋商为3名,单一来源、询价为2名),或现场工作人员 出现冒名顶替情况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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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事项或未履行签字手续或 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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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 招标采购单位等手机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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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行业监督部门其它有关规定的,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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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创新意识,主动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 推广实施的,每有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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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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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完成具体招标采购项目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个项目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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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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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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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 其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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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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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部门 |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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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项目评审完成后,招标采购单位、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评价完成并由三方输 入系统,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回并存档。
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