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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信息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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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217690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追责情形及依据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1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市级 指导、监督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执法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直接实施责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直接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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