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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信息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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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217484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追责情形及依据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1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市级 指导、监督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执法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直接实施责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直接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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