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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信息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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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1019010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追责情形及依据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1 东营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规定的追责情形
市级 按审批权限确定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 按审批权限确定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1、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2、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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